针对目前盗版光盘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,为了保障鉴定工作的客观准确性,近日鉴定中心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《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、司法鉴定权实施细则》中关于委托人送检光盘子盘数量的要求。通知要求委托人送检光盘子盘,每种应提交三张以上。 上述决定自2004年6月14日起正式施行。6月14日前已经送达鉴定中心的送检光盘子盘参照此规定执行,请委托人速与鉴定中心受理经办人杨易藩联系有关事宜。 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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